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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刑事涉案财物中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来源:www.gzrdlsw.com         发布时间:2022-08-02

遵义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刑事涉案财物中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涉案财物处置是一个复杂的、关涉多方利益但又未受到应有重视的领域。相关法规对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刑事审判实务中往往“重定罪量刑、轻财产保护”。我们之前围绕涉案财物的范围、处理原则进行了探讨(安理观法丨漫谈刑事涉案财物 点击可阅读原文),围绕涉案财物和财产性判项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安理观法丨职务犯罪财产性判项执行范围探析 点击可阅读原文),围绕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职务犯罪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可能性关系探讨——以共同犯罪为视角 点击可阅读原文),为了在刑事代理工作中保护委托人正当利益,帮助委托人实现权益救济,我们在本文中就刑事涉案财物中案外人权利救济渠道进行分析研究。


刑事诉讼案外人的概念

(一)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区分

在我国现行成文法中,同时存在“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两个概念,二者的划分依据不同:案外人是相对于案内人而言的,划分依据为是否受到有关裁判的约束;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无利害关系人而言,划分依据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无直接利害关系。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违法执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在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院关于该规定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指出:案外人是指执行依据效力主体范围之外,基于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对特定的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导致其法律上的权利、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


可见,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有权提出异议的抗辩理由、提出异议的类型有所差异。前者在因执行程序侵害到其实体法上的权利时,有权提出案外人异议;后者在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时,有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二)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竞合的情况,即同一个主体既可能是案外人,也可能是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往往会以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交织的异议理由提出异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第三人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又提出实体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实体异议进行审查[3]。


在刑事诉讼中,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立场都独立于控辩双方,仅针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也多有竞合,故本文拟采用“案外人”指称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第三人,法律予以特别规定的,将在后文单独指出。


二、案外人涉案财产权益救济存在困境

在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处分、裁判、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错将案外人合法财产作为刑事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现行刑事法律虽然规定了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查控、处置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由于案外人没有明确的主体身份,相关规范又过于笼统,案外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存在障碍,主要表现为:


(一)案外人诉讼地位不明

刑事诉讼法未赋予案外人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既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也不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不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在没有明确诉讼地位的情况下,对案外人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不足,难以了解刑事案件进展,导致案外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滞后,进而难以在诉讼进展中尽早提出有针对性的主张,案外人往往在刑事判决执行阶段才获知并被动接受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


(二)涉案财产权属认定不清

在刑事诉讼流程中,侦查机关倾向于控制一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财产,审判机关关注的核心在于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对涉案财物的权属调查不够重视,尤其是在查控的涉案财物存在共有权人或系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有可能在判项中对扣押在案的财物笼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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